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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古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2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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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与《青岛盘古智
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
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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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资格审查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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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委员,并以传真、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并由
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决议。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
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的,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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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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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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