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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恩汽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6-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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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声明

    本保荐人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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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付爱春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及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10年至今在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
行业务,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或现场负责人完成了中原内配2012年非公开发行、郴电国
际2014年非公开发行、华控赛格2014年非公开发行、共进股份IPO等项目,作为保荐
代表人完成了正邦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正邦科技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德
赛西威IPO项目、正邦科技2018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正邦科技2019年可转债项目、甘
源食品IPO项目、正邦科技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秋田微IPO项目、凯格精机IPO项
目,并参与了多个改制及辅导项目。
    朱锦峰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曾参与三九医药股权收购、阳光城重大资产重组、煌上煌IPO、正邦科技公司债、共
进股份IPO、郴电国际2014年非公开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完成了正邦科技2015年
非公开发行项目、正邦科技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德赛西威IPO项目、正邦科技2018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正邦科技2019年可转债项目、甘源食品IPO项目、正邦科技202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秋田微IPO项目、凯格精机IPO项目,并参与了多个改制及辅导项
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胡雪莲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会计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参与碧桂园、华润五丰等上市公司年度
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及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20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
务。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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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涛先生、王钰凯先生、张子成先生、杨晓霞女士、郭丰先生、林莺女士。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汽电”、“公司”
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第三功能区豪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厂房A号3层B号第1层、第2层、第3层、第4层,裕健丰工业区4号厂房B栋1
层。
    成立日期:2010年1月13日,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2010
年12月20日变更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变更为深圳市豪
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819983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汽车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及系统的开发、销售;倒
车雷达、胎压计、模具、HUD、便携式电视、后视系统、电子车身稳定系统、车载多
媒体、防撞雷达的技术开发、销售;汽车系统设计及技术服务的提供;蓝牙产品、黑
匣子、全球定位导航系统产品、车载娱乐系统产品(不含音像制品)、电源、逆变器、
全周影像系统产品、主动安全驾车系统产品、自动泊车系统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会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倒车雷达、胎压计、便携式电视、后视
系统、电子车身稳定系统、车载多媒体、防撞雷达的生产;汽车系统设计及技术服务
的提供;蓝牙产品、黑匣子、平板电脑、无线电讯产品、全球定位导航系统产品、移
动通讯终端、车载娱乐系统产品(不含音像制品)、电源、逆变器、全周影像系统产
品、主动安全驾车系统产品、自动泊车系统产品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联情况说明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通过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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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较低,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
管理人所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国信证券主动针对公司进行投资。除上述情形外,
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豪恩汽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内
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豪恩汽电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
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1年4月,项目组
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
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
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
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
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
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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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1年5月10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
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
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
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
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豪恩汽电项目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豪恩汽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1年5月10日,国信证券对豪恩汽电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
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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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豪恩汽电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
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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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
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人同意保荐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规定的发
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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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 4 月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确定本次发
行采用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盈利情况、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情况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估值情况,发行
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
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豪恩汽电股份设立于 2010 年 1 月,2010 年 1 月 13 日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440301104465870。
    2010 年 11 月 25 日,豪恩汽电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深圳市豪恩
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
更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9 日,豪恩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豪恩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为公司股
份共计 6,9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00 万元。
豪恩有限全体股东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整体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全部股份。2017 年 7 月 2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
更,并向公司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99050107Y 的《营业执照》。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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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持续经营时间从豪恩汽电股份设立之日起计算,已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豪恩集团的前身豪恩实业设立于1995年1月24
日。豪恩实业设立时,深圳市昌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林公司”)持股75%,
浙江省嘉善县星星电子有限公司持股25%。其中昌林公司工商登记为深圳市罗湖区轻
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罗湖轻工”)的控股子公司,而罗湖轻工的国资行政主管单位
为“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发展委员会”。1999年4月30日,昌林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
昌林公司将名下登记的豪恩实业75%的股权转让给陈清锋。1999年5月5日,豪恩实业
召开股东会,同意昌林公司将豪恩实业75%的股权转让给陈清锋。1999年11月26日,
昌林公司与陈清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昌林公司将其名下登记的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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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业75%的股权转让给陈清锋。同时根据陈清锋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将股权由
名义股东转让给实际股东,所以陈清锋未向昌林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0年7月19
日,豪恩实业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已确认“查阅了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罗
湖区区属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以及所管理的企业
所提供的资料,均未发现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罗湖区的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
企业直接投资/间接参与过投资豪恩实业的情况,或直接/间接参与过豪恩实业的经营管
理情况。并且,经区属国企查询档案资料,除工商登记部门的内档资料外,未发现有
深圳昌林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昌林公司”)投资设立豪恩实业的资料,也未发现昌
林公司参与豪恩实业经营管理的记录”,同时昌林公司并未向豪恩实业实缴出资,昌
林公司作为名义股东认缴的150万注册资本实际是由陈清锋通过代豪恩实业支付运营
资金的方式逐渐向豪恩实业实缴出资的,因此昌林公司持有的豪恩实业的股权不属于
国有资产,对外转让豪恩实业股权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履行国资
转让的评估、备案等程序,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豪恩集
团、陈清锋均未收到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与豪恩集团股权相关的任何主张或诉求。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发行人控制权稳定,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人查证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3-1-2-11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国信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按照《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
的规定,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服务,保荐人及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之外,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持有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58630962N,具备从
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
法律服务。本次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国信证券以自有资金
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已支付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发行人除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聘请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
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
出具日,发行人已支付部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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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人、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
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
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
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车载摄像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和超声波雷达系统等。
伴随着汽车电子行业智能化、网联化和集成化的发展趋势,发行人所处的汽车智能驾
驶感知系统产业的技术发展速度较快,虽然公司已经掌握了超声波感知技术、超声波
信号计算处理技术、视觉感知技术、传感器防护及热管理技术、支持 CVBS、LVDS
和以太网的全景影像技术、基于全景影像的视觉算法技术以及传感器装配及制造设计
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并已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布局新型超声波感知、视觉感
知和毫米波感知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进行了一定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投入。
如果公司在市场应用领域的预判、新技术的研发方向等方面偏离了行业发展趋势,未
能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竞争地位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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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汽车行业景气程度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车载摄像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和超声波雷达系统,
产品主要应用于乘用车领域,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2010 至 2017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6.84%及 6.93%,其中乘用车产销
量的复合增长率为 8.66%和 8.76%。2018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同比首次出现年度下滑。
2019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同比分别下降 7.50%和 8.20%。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燃油车,2022 年,我国乘用车累计零售销量 2,354.90 万辆,
同比上涨 9.68%。2022 年,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东风日产累计销量为 89.79 万辆,同比
下滑 20.9%,吉利汽车累计销量为 143.30 万辆,同比增长 7.9%,上汽大众累计销量
124.35 万辆,同比下降 14.7%。如果未来汽车行业景气度出现明显下滑,可能导致总
需求下降和加剧行业竞争,从而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主要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汽车整车制造商及其一级供应商。汽车制造企业一
般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择供应商,且通常情况下与供应商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该模式有助于保持公司业务及客户的稳定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
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9.30%、55.32%和 58.14%,客户集中度较高。虽然
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这些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汽车整
车厂商和一级供应商,信誉度较高,但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产品创新等方式及时满
足上述客户的业务需求,或上述客户因为市场低迷等原因使其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或者公司不能持续拓展新的客户和市场,公司将
面临一定的因客户集中度较高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4、经营厂房租赁及未取得房产证风险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地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中,公司
租赁控股股东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业园路豪恩科技园厂房 A 栋第
一、三层和 B 栋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作为主要生产和办公场所,上述厂
房的租赁面积共计 9,879.66 平方米,占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重为 60.18%。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承租的该处房产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取得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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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未办理租赁备案,同时租赁房屋所在宗地因其上建筑物未能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
期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存在被出让方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的风险。
    2023 年 2 月,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了《关于商请为豪恩汽车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租用场地可持续性经营证明的复函》,回复:“经核查,根
据来文提供资料,截至目前,来函所述项目不涉及我区已纳入及正在申请纳入城市更
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已列入计划和正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土地整备利益
统筹项目,不在我局正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及常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
    虽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补偿承诺,且厂房周边容易找到同等条件
的生产厂房,搬迁成本较低,如果租赁协议到期后不能续签或者发生其他未能继续租
用现有经营场所的情形,公司将面临搬离目前生产经营场所的可能,这将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短期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9,871.25 万元、22,466.64 万元和
23,945.1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8.47%、30.06%和 24.35%。报告期内,北汽
银翔、重庆比速及其关联方陷入财务困境,除此以外,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账龄主要在 1 年以内,发生坏账风险较小。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将逐步增加,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严谨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但是
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使公司的资金使用效
率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及短缺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芯片、电容电阻、镜头、线材、探芯、五金、PCB 板、模具、
塑胶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8.29%、88.69%
和 89.95%,占比较高。上述主要原材料属于供应充足的产品,但下游终端应用领域的
市场波动可能带动部分原材料产品的价格波动。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续大
幅上涨,公司生产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经营风险。
    此外,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芯片等电子元器件部分依赖从美国、韩国、荷兰、日
本等国家进口,可能受到国际局势、贸易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受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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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势和贸易政策影响芯片进口数量大幅减少,或者出现芯片工厂停工停产,将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车载摄像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和超声波雷达系统,
发行人主要产品具有定点性特征,系根据整车厂商特定车型定向研发和生产而来,能
够为整车厂提供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一站式解决方案。
    发行人主导起草了《汽车用摄像头》行业标准和《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汽
车用超声波传感器总成》国家标准,参与起草了《汽车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和
试验方法》国家标准、《车载 24GHz 毫米波雷达》国家标准、《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
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国家标准、《车载毫米波雷达》国家标准、《汽车用流媒体后视
镜》行业标准和《汽车用主动红外探测系统》行业标准,并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三
年深圳 500 强、2020 年度深圳市龙华区中小微创新百强企业、2019 和 2020 年度深圳
市龙华区工业百强企业、2019 年深圳创新企业 70 强、2019 年中国科创企业百强、2018
年深圳高科技高成长 20 强、获一汽-大众、吉利等客户评定的年度优秀开发供应商、
获长城汽车研发质量奖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与日产、大众、PSA 全球、
吉利、福特、铃木和现代起亚等国内外知名品牌车企深度合作。
    发行人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依
托在摄像头和超声波雷达等传感器领域多年来的深耕实践,已逐步发展为国内研发实
力较强、生产规模较大的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供应企业。发行人通过自主开发形成
的一系列与智能驾驶感知系统的产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相关的知识产权,已构建出
超声波感知技术、超声波信号计算处理技术、视觉感知技术、传感器防护及热管理技
术、支持 CVBS、LVDS 和以太网的全景影像技术、基于全景影像的视觉算法技术以
及传感器装配及制造设计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软
件著作权 65 项,拥有各类国内专利 204 项,其中发明专利 2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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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外观设计专利 73 项。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持续积累,发行人在智能驾驶中的视觉感
知、超声波感知等技术领域已经掌握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具备与整
车厂商同步开发的技术实力。此外,发行人组建了图像算法研发团队,在车道偏移算
法、行人侦测算法、障碍物识别算法、图像拼接算法、交通标识识别算法等领域形成
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2、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发行人主
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及较好的行业口碑。发行人制
定了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并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产品创新,确保整体技术的先进
性,提升市场竞争力。
    根据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状况,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空间。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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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胡雪莲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付爱春           朱锦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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