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豪恩汽电: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或“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
和判断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 2022 年 8 月 12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委”)召开 2022 年第 52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三) 2023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 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已经创业板
上市委审议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
意。

       二、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
持 有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99050107Y)。发行人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前身豪恩有限系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豪恩有限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计人民币 93,129,847.63 元为基础,按照 1.3497:1 的
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6,900 万股,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自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达三
年以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
形,依法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上市的基本情况

    1. 根据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5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创业板上市委审
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

    2.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6 号),中国证监会同
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深圳市豪
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本
次发行上市股份总数为 2,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78 元/股。本次发行上
市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4.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
“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31 号”《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止,发
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78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4,94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8,430,849.39 元(不
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509,150.6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股本)为 23,000,000 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813,509,150.61 元。

    (二) 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6,900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9,2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30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
人的股份总数为 9,20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市值及财务指
标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中
天运[2023]审字第 90090 号”《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发行人最近 2 个会计年度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832.27 万元和 8,571.56 万元,最
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标准。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 根据发行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的
《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保荐,国信证券已获中
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2.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第 3.1.2 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3. 国信证券已指定付爱春、朱锦峰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公司的保荐
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 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已经创业板上市委审
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五)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