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12-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汽电”、“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豪恩汽电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2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0 万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39.78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 人民币
914,9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509,150.61 元。
2023 年 6 月 29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31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额
1 汽车智能驾驶感知产品生产项目 15,885.00 15,885.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518.00 12,518.00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
3 3,763.00 3,763.00
司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合 计 40,166.00 40,166.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50.92 万元,扣除前
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43,484.92 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
原因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智能驾驶
感知产品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惠州市惠阳区龙海三路中海科技惠州工业园6
号厂房一层”变更为“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72号豪恩智能科技产业园A栋
一层东面、七层A、B栋”。本次拟变更的实施地点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豪恩智能所
属房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事项租赁
关联方房产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与豪恩智能在
场地租赁、代收代缴费用等方面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 公司
“豪恩汽车电子装备(惠州)有限公司”变更为母公司“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实施地址由“惠州市惠阳区龙海三路中海科技惠州工业园6
号厂房一层”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第三功能区豪 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B号第四层”。
变更后的方案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熟练技术人员、检测试验设备等
条件,发挥研发团队、交通区位等优势,提升生产效率和研发效率,加快募投项
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 变更后实施主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号 体
惠 州 市 大亚湾西区龙
惠州市惠阳区龙海三
汽车智能驾驶感 豪恩汽车电子装备 海 三 路 72号豪恩智能
1 不变 路中海科技惠州工业
知产品生产项目 (惠州)有限公司 科技产业园A栋一层东
园6号厂房一层
面、七层A、B栋
深圳市豪恩汽 惠州市惠阳区龙海三 深 圳 市 龙华区大浪街
研发中心建设项 豪恩汽车电子装备
2 车电子装备股 路中海科技惠州工业 道 同 胜 社区同富裕第
目 (惠州)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园6号厂房一层 三 功 能 区豪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B
号第四层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 实际发
展需求及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
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公司本次租赁房产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拟租赁的房产用于实施汽车智能驾驶感知产品生产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
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4A1JM8G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72号豪恩智能科技产业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深圳市豪恩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公司持股40%
实际控制人:陈清锋先生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的发展状况:惠州市豪恩智能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豪恩智能”)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房屋租赁的相关业务,最近三年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豪恩
智能的总资产为23,074.14万元、净资产为9,845.33万元;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0万
元、净利润为-30.81万元。
(二)关联关系
豪恩智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清锋先生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租赁的房产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新兴产业园,总用地面积为34450
㎡,总建筑面积为132429.94㎡,上述房产已取得粤(2021)惠州市不动 产权第
1055406号。
(四)《房屋租赁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1、甲方将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72号的豪恩智能科技产业园厂房A栋 一层东
面、七层A/B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17220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办公、研发、生产制造。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
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
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装修期: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装修期免收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从2024年9月30日起,正式计算厂房租赁费用及物业管理费。如乙方需续租,应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
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3.租赁费包括租金、租赁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
3.1 厂房租金(包含租金和租赁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3.80元,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其中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
根据当地市场价格以适当增幅作调整。
3.2 租赁费支付 甲方收取租赁费用时,应向乙方开具票据。
3.3.1 租赁保证金、电费保证金及首月租赁费用乙方将于本合同签订当
天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3.3.2 乙方应于每月8日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费用,并由乙方汇至
甲方指定账户。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租赁费(包括场地
租金、租赁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及电梯费的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
金额总额的3‰,水、电费的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金额总额的1‰。
乙方将严格按照《费用收取流程》执行。
(五)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202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豪恩智能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为 2400 万元。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清锋先生、罗小平先生进行了回避
表决。董事会认为: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
事项,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
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
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
联交易是基于当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决策,关
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基于以上情况,我
们认可前述事项,同意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鉴于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用途及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董事会在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豪恩汽电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
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
求,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人对豪恩汽电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
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
付爱春 朱锦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