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3-06-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国泰君安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国泰君安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1-1-12-1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启航 张 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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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向
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1-1-12-3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姚 毅
鄯 颖
吴焕焕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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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2020 年度、2021 年度
及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
第 11013 号审计报告。本所对维科精密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三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
进行了审阅,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3)第 0013 号审阅报告。
本所审核了维科精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
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 0695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维科精密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 0694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
肖 峰 陶碧森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1-12-5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公开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联资产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1-1-12-6
(本页无正文,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12-7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作为上海维科
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验资复核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立信中联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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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之盖章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