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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科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3-06-30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
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
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
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
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
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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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
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以下简称“战
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
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
公告“二、战略配售”。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
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
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国泰君安 IPO 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9:30-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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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7月4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
日(2023年7月5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
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
填报不同的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
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
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1个报价。相关申报一
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
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
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
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
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
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1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1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47.86%。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
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
购为无效申购。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
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5月31日)
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
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2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参与本次维科精密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 关 要 求 在 2023 年 7 月 4 日 ( T-5 日 ) 12:00 前 通 过 国 泰 君 安 报 备 系 统
(https://ipoinvestor.gtja.com)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如投
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
在《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
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7月4日,T-5日)上
午8:30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年7月5日,T-4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如实提交配售对象最近
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5月31日)
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产品总资产金额。资产规模报告
的总资产金额应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
个自然日,即2023年5月31日)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
一个月的,资产规模报告的产品总资产金额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即2023年6月2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提交的资产规模报
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
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
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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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
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28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
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
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
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
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
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网
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
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
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剩余网下发行
询价报价情况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评估发行人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
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
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
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上海金茂凯德
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
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初步询价结束后,如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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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10、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3 日,T-6 日)
为基准日,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
行。
    网上投资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满足《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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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
才能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相关证券
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
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
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9,500 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并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
同为2023年7月1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
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3年7月1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2、自主表达申购意愿: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
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3、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
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7月1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上海维科精密
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3年7月13日(T+2日)
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
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
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

                                     7
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7月13日
(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
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
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5、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
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
    16、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
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
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7、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8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
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
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维科精密所属行业为
“C36 汽车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
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
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
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
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维科精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112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为国泰君安。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维科精密”,股票代码为“301499”,该代码同
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维科精密所属

                                     9
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
    2 、本 次 拟 公开 发行 股票数 量为 3,456.3717 万股 ,占 发行 后总 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13,825.4866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2.8186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中
的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98.5031 万股,约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85.0500 万股,约
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
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
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
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
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4 日(T-
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国泰君安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

                                    10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
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资格条件”。
    只有符合国泰君安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
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
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
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
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
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
售。
    5、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
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刊登的《上海维科
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
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
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
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1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
单位为 0.01 元。
    网下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
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
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总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
象的申购无效。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
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
情况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
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
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
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登载
于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维科精密首次公开发行 3,456.371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3〕1112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维科精密”,股票代码为
“30149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
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实

                                    12
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
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
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
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
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
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5、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3,456.3717 万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 、本 次 拟 公开 发行 股票数 量为 3,456.3717 万股 ,占 发行 后总 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13,825.4866 万股。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
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2.8186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中的原则进行回拨。


                                    13
    3、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98.5031 万股,约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85.0500 万股,
约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
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
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
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
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
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
(https://ipoinvestor.gtja.com)在线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及资格核查文件。网下
申购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14
                          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创业板上市提
         T-7 日           示公告》
2023 年 6 月 30 日 周五   网下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提交核查材料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提交核查材料
        T-6 日
                          网下路演
2023 年 7 月 3 日 周一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中午 12:00 截止)
        T-5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2023 年 7 月 4 日 周二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时间为 9:30-15:00,
        T-4 日            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
2023 年 7 月 5 日 周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23 年 7 月 6 日 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确定战
2023 年 7 月 7 日 周五    略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1 日
                          网上路演
2023 年 7 月 10 日 周一
                          网下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3 年 7 月 11 日 周二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3 年 7 月 12 日 周三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
2023 年 7 月 13 日 周四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为 8:30-16:00)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T+3 日
                          果和包销金额
2023 年 7 月 14 日 周五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T+4 日
                           募集资金划付发行人账户
2023 年 7 月 17 日 周一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
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5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
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
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
    2023 年 7 月 3 日(T-6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
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
相发放任何礼品、礼金、礼券等。保荐人(主承销商)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
投资者参与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
一对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
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进行网上
路演回答公众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
开信息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
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16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2.8186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
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定。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公布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
跟投主体为国泰君安另类投资子公司证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证裕投资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将按照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
购发行人本次发行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
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17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证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
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证裕投资
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
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
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
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证裕投资,其
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金茂
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
协议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
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
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证裕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
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



                                    18
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
下询价和配售。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一般机构
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发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
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
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
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
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
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
称“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
户配号工作,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19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
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3 日,T-6 日)为基准日,
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
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
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
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
应于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7、如存在下列情形,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20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
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
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
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
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28 日(T-9 日)
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
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
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
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
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

                                     21
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维科精密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
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
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国泰君安报
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
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询价资
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全套资产证
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
效。《网下申购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
下限售期安排。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 https://ipoinvestor.gtj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
题请致电咨询 021-38676888(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至 2023 年 7 月 3 日
(T-6 日)的 9:00-12:00,13:00-17:00,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的 9:00-
12:0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点击“我的信息”中的“基
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
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信息”中的“配售对象”和“关联方信息”按照页面要求逐
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项目”,选择“维科精密”,点击“参与报备”,勾选拟参
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
发行,点击“我的信息”—“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
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在第二部分关联方信息处点击“导出 PDF”下载投


                                    22
资者关联方信息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
成),在第三部分参与本次申购的相关资料处点击“模板下载(包括承诺函等)”
下载承诺函。投资者将上述材料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在第三部分点击“下载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
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申购金额
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以提交给主承销商的自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资产规模数据为准,配售
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8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②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网下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
件要求如下:

    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中填写
的资产数据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 PDF 盖章版扫描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中
对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

    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合格
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
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8 日,T-9 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3
    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
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
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
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
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
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
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
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提供给主承销商及在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拟申购金额超
过前述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
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第五步: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
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明细表”数据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使用应急通道邮件方
式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国泰君安业务发行申报平台”
(https://investor.gtja.com/home)查看“维科精密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及资产证
明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24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
符合要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
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
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
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
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等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
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
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
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T-7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
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

                                   25
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
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
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
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
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
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
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
价日(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
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
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
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
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
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
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
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
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
(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
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

                                   26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1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7.86%。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
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
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
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
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
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28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
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
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
(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
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7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10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
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
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
“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7 月 4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1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
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资产规模
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
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10)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28
    7、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
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29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
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
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
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
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
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
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
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
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
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剩余网下发行
询价报价情况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评估发行人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
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
少于 10 家。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0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
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
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
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有效
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
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若网下投资者管理的任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申
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则该网下投资者被视
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方有资格且有义务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

五、网下网上申购


                                  31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的 9:30-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
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
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
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
交易权限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
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
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
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
数的千分之一,即 9,5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
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
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
款,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
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


                                   32
申购。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
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
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
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发行数
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超
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
过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70%;前述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4、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
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33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T+1 日)在《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
者进行配售: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
行配售,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b。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a≥b。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
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B 类,即 a≥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主
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
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计算,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


                                    34
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
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
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
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刊登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
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中披露的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
(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
(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
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
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
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35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
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499”,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
误将导致划付失败。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
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
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7 日(T+4 日)刊登的《上海维科
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
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及时足额
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
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
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
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
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
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
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
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
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36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 2023 年 7 月 5 日(T-4 日)前(含当日)
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
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前
(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如发生上述情形,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T+4 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未缴款情况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
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
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不为 5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
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
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
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国泰君安可能承担的
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1,036.9115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37
具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7 月 17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
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
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
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
总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
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
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
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深交所将对相关事
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
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
(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

                                    38
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
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
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AN LAI(陈燕来)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号
   联系人:黄琪
   电话:021-64960228
   传真:021-6496020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7 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38676888
   传真:021-68876330


                                 发行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




                                  39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0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