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科精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8-0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
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合理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
回报。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
述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可循环滚动使用,且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在额
度范围及期限内,公司授权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
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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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提供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现金管理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本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
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
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
运营。通过进行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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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
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
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
营且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
高暂时闲置资金利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
回报。经核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以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监事一致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且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
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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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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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启航 张 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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