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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科精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6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3-010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8

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上午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3,693,6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3,691,3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6%。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81%;反对1,9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81%;反对1,9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81%;反对1,9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81%;反对1,9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律师、程思琦律师出席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