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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11-1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或“长江保荐”)接受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核达中远通”
或“公司”)聘请,作为核达中远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或“首发”)的保荐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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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     明............................................................................................................................ 1
目录................................................................................................................................ 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 6
三、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四、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 8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8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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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人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
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张俊青和李宏强担任核达中远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核达中远通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及
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张俊青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俊青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
监。张俊青先生拥有 12 年投资银行业务从业经历,曾担任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完成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花
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等项目。

     2、李宏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宏强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学学士,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监,曾参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
发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李京,李京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京先生,金融学硕士,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经理。李京先生曾参与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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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郭忠杰、李志豪、林寒振、杜晓奇、白勍羽、林伟祺、王
君。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VAPEL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21,052.63 万元

     法定代表人:吉学龙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 年 8 月 2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 号核达中远通 A 座
厂房 1 层-9 层、B 座 1-7 层、C 座 1-9 层

     邮政编码:518116

     联系电话:0755-33599662

     传      真:0755-33229850

     网      址:http://www.vapel.cn

     电子邮箱:stock@vapel.com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类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力电子技术产品、通
信电源及系统、DC-DC 电源模块、军用电源、航空航天电源、工业控制电源、
不间断电源(UPS)、光伏控制器和离并网逆变器、风电转换控制器、新能源汽
车车载充电机、新能源汽车车用 DC-DC 转换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包括交
直流、直流充电桩。集中式充电站(柜)、超级电容充电系统)研究、开发设计、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产制造、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提供电源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测试、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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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70,175,43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
                       即不超过 7,017,543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3,343.00 万元;资产
战略配售情况
                       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
                       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人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
发行市盈率             股收益按照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
                       -
股收益(如有)
                       4.89 元(按照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元(按照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发行方式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符合法
发行对象
                           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
                           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税)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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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荐及承销费用:保荐费为 200.00 万元;承销费为实际募
                           集资金总额的 6.70%,且不低于 1,500.00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550.00 万元;
                           (3)律师费用:361.32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69.81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3.24 万元。
                           注 1:发行手续费中暂未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
                           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将结合最终发行情况
                           计算并纳入发行手续费;
                           注 2: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
                           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
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
                           -
售股份数量、发行费用的
分摊原则(如有)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核
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鉴于本保荐人曾于
2020 年 9 月通过核达中远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
程序,本保荐人对核达中远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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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要如下:

     (1)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本保荐人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批准本项目
立项;

     (2)项目组通过系统提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发起项
目内核申请,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的专职合规和风险管理人员对内核申请文件和
底稿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
质量控制部对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进行审核,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3)于 2021 年 5 月 23 日,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
核表;

     (4)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本保荐人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将全
套内核会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阅,并形成了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议召开前,项目组对该等意见进行了
回复并提请参会内核委员审阅;

     (5)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本保荐人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与会委员在
对项目文件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与项目组就关注问题进行了质询、讨论,形
成内核意见;

     (6)根据内核会议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经参
会内核委员确认后通过。

     2、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
共 7 人。

     经与会委员表决,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四、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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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本保荐人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没有私募投资基
金。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销售客户和供应商、主要产品销售方式和价格水平、
主要原材料采购方式和价格水平、核心技术人员、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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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就本次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的情形。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
性的议案》《关于制定<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上市
有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深圳市核达中
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
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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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4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1,052.63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00%。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
意见书》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和表决票等,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就
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出
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合法有效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
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在战略发展、财务监控、人员选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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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薪酬考核等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和监控职能,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
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2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良好。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
分别为人民币 98,440.01 万元、142,901.18 万元、143,919.32 万元和 64,111.74 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人民币 7,707.67 万元、10,641.82 万元、9,394.78 万元和 4,251.55 万元。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2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并根据相关法规对各项
经营活动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指引。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32 号”《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
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
核查,本保荐人核查过程、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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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公司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成立有限责任公
司,并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
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2)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

     (3)截至目前,公司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立信会计师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2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 规 和财务 报 告的可 靠 性 。立 信 会计师 出 具了 “ 信 会师报 字 [2023] 第
ZI10630 号”无保留结论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的独立性

     (1)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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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公司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公司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查阅
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
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人查阅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承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人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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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1、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经过逾 20 年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发行人积累了大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核心技术,涵盖了电力电子转换、软件控制、结构工艺等众多技术领域,技术
水平先进。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拥有 26 项发明专利(其
中 1 项同时获得了 PCT 国际发明专利)、64 项实用新型专利、5 项外观设计专利
和 12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持续坚定地投入自主研发创新,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 7,792.43 万
元、8,463.65 万元、10,213.31 万元和 4,870.4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7.92%、5.92%、7.10%和 7.60%。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依靠技术创新和产品创
新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果。

     发行人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了广东省新能源车载 DC-DC 转换
器及充电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的认定,
近年来取得了 2014 年度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第五届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
企业等奖项或荣誉。

       2、发行人具有成长性并且可持续

     发行人的通信电源、新能源电源和工控电源作为通信、新能源汽车和工控产
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将受益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分别实现营业
收入 98,440.01 万元、142,901.18 万元、143,919.32 万元和 64,111.74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7,707.67 万元、10,641.82 万元、9,3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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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 4,251.55 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 20.91%和 10.40%。

     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且基本保持稳定,
发行人成长性特征来源于核心技术或产品。

     发行人拥有完善的研发体系、良好的研发创新机制和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
并持续坚定地投入自主研发创新,具备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为发行人业务的成
长性提供可靠支持。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相关要求

     发行人主要从事通信电源、新能源电源和工控电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
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发行人主营
业务与所属行业归类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不
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情况如下:

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二              是否符合                         指标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2020-2022 年)累计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
                           √是   □否 □不适用      研发投入为 26,469.38 万元,不低于
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一年(2022 年)营业收入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
                           □是   □否 √不适用      为 143,919.32 万元,达到 3 亿元以上,
增长率不低于 20%
                                                     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5、保荐人核查过程

     保荐人查阅了相关行业报告和市场研究资料,了解了近年来行业相关政策,
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和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研发
场所和研发设备,查阅发行人研发管理相关制度等文件,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和
在研项目情况;查阅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证书,查阅发行人的研发成果及所获荣
誉证明;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车间和经营场所,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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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及走访,抽查了发行人的销售合同、采购合
同,对主要客户销售流程、主要供应商采购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查询了《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核查发行人的行业领域
归类情况。

     经充分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具备较
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成长性并且可持续,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和创业板定位
相关指标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且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 54,753.86 万元、103,349.21
万元、106,595.42 万元和 49,015.3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62%、
72.32%、74.07%和 76.45%,其中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的终端销售为 27,790.68 万元、
69,737.44 万元、58,261.68 万元和 32,585.8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23%、48.80%、40.48%和 50.83%,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公司产品所处行业发
生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尤其是第一大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者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对公司的订单需求减少、产品价格大幅下滑或使公司未
来不能持续进入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将造成公司收入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因主要客户、尤其是第一大客户的订单减少、提
货速度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2)国际出口管制和贸易摩擦风险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中美贸易摩擦争端加剧,给中国企业的全球
化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公司的部分客户被美国采取出口管制措施,并且在部分国
家和地区受到经营限制,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随着相关事态的发展,贸易政
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对相关客户订单减少的局面,进而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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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特别是 MOS 管、集成电路、电解电容等需要通过进
口采购。若未来国际出口管制和贸易摩擦加剧,使得公司相关原材料进口受到限
制,影响订单正常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 S 客户已被美国政府列入美国出口管制的“实体清单”,报告
期内,公司从美国厂商采购的原材料占境外采购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38.58%、
43.33%、44.74%和 25.68%,占总采购的比例分别为 10.99%、13.01%、14.28%和
9.58%,虽然占公司整体采购比例较低,但若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
公司无法继续为 S 客户生产相关产品,造成营业收入下降;甚至会影响公司原材
料的进口,对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8,440.01 万元、142,901.18 万元、143,919.32
万元和 64,111.7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7,707.67 万元、10,641.82 万元、9,394.78 万元和 4,251.55 万元。公司未来可能存
在因市场竞争、行业需求波动、客户经营或者与公司合作情况变化、公司自身研
发、生产和管理等问题而导致业绩增速放缓甚至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因受行业供需关系波动影响,公司主要客户的提货速度同比下降,公司 2022
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32,708.06 万元和 1,723.85 万元,较 2021 年第四季度分别同比下降 31.83%和
50.65%;公司 2023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分别为 64,111.74 万元和 4,251.55 万元,较 2022 年上半年分别同比下降 12.15%
和 14.36%。

     公司后期经营业绩存在受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变动、主要客
户订单和提货速度发生变化等影响而导致下滑的风险。

     (4)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 39,710.00 万元、60,510.48
万元、56,672.24 万元和 48,549.7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0.02%、44.92%、
48.57%和 44.04%。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存货将增加,这对公司的存货管
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如果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存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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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未能随业务发展而逐步提高,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5)原材料采购的风险

     公司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 MOS 管、电感、PCB 板、电解电容、集成电路等。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产品销售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1.46%、86.23%、85.75%
和 85.09%。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未来若主要原材
料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上升,从而对公司产品毛利造成不利影响,公
司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若原材料出现较大的供需矛盾,
发生原材料短缺或供应不及时的情形,将影响生产进度和产品的交付,对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6)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8,143.65 万元、47,284.14 万元、
36,697.38 万元和 37,256.66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8.36%、35.10%、
31.45%和 33.80%;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13、3.79、3.43
和 1.73,由于公司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金额占比相对较大,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
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不含单项计提部分)金额分别为 7,469.45
万元、4,798.44 万元、5,975.05 万元和 5,548.66 万元,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
的比例分别为 22.60%、9.11%、14.11%和 12.92%;报告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逾
期主要为新能源电源行业客户产生的,期后回款比例较低,若新能源政策等出现
不利变化,新能源客户资金持续紧张或无法偿还,将会造成坏账损失。

     (7)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风险

     电源行业是一个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随着新竞争者的不断进入、技术
的更新换代以及客户需求的改变,如果公司不能及时作出适当的应对,不断实现
技术创新,将在整个市场中失去竞争优势,对客户的议价能力也会不断降低,从
而需要面对产品销售价格不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销售毛利率分别是 23.63%、19.05%、19.24%和
19.64%。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在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方面保
持优势,或者不能够充分控制成本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则公司存在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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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下降引发毛利率下滑从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8)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毛利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分别为 2,509.24 万元、2,405.45 万
元、1,609.87 万元和 1,229.33 万元,毛利分别为 1,182.74 万元、988.99 万元、486.26
万元和 573.49 万元,毛利率较高,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若公司技术开发服
务收入减少或毛利率下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7,792.43 万元、8,463.65 万元、10,213.31
万元和 4,870.4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2%、5.92%、7.10%和
7.60%。如果公司的研发投入不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成果并形成产品,或者新产品
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等原因无法实现产业化,或者新产品不能得到市场认
可并顺利导入市场,则公司的研发投入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益,公司存在一定的
研发成果转化风险。

     (10)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产品的质量管理涉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原材料质量、生产品质管理和物
流运输等方面,是个系统工程。公司存在因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管控或
物流运输等出现问题而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客户索赔并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11)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中国广核集团通过深核实业间接控制公司 42.63%的股份,吉
学龙、张学军通过中远通开发、众贤成业及众才成业间接控制公司 55.89%的股
份,中国广核集团、吉学龙和张学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98.52%
的股份,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中国广核集团实际控制的深核实业、吉学龙、张
学军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后,中国广核集团、吉
学龙、张学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章程》《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而损害
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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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政府补助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 1,462.50 万元、794.70 万元、
1,256.25 万元和 486.71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68%、6.75%、12.40%
和 10.79%,占比整体下降,对净利润有所影响,公司对政府补助存在一定的依
赖性。如果未来公司通过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低于预期,
公司会存在对政府补助持续依赖的风险。

     (13)固定资产大规模增长引致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022 年深汕工厂新增固定资产 20,878.57 万元,随着固定资产的大幅增长,
后期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也有所增加,一旦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
面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变化的风险

     公司通信电源、新能源电源和工控电源等产品的销售情况受相关行业市场情
况影响较大,若相关行业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的影响,公司存在相关行业市场变化的风险。

     通信行业投资需求的周期性波动是通信设备行业面临的固有风险,若未来全
球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部署进程放缓或进入下降周期,或政企网络建设规模出现
下滑,或通信设备制造商减少对供应商的通信电源采购额,可能会对公司通信电
源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未来面临因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新能源汽车产业和配套的充电基
础设施行业发展放缓或下降,以及因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和充电桩价格下降,进而对公司新能源电源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工控行业与宏观经济、人口结构变化、制造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市场规
模呈现着波动上升趋势,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若未来工控行业发展放缓或下降,
可能会对公司工控电源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匠能智造主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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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收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软件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
政策,主要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2,655.16 万元、2,136.19 万元、2,505.69 万元和
1,115.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2.10%、18.14%、24.73%和 24.73%。

     公司子公司匠能智造享受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将于 2023
年到期。此外,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公司不再符
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等原因,导致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维持延续,
则可能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其他风险

     (1)威珀数字工程建设延期竣工引发的行政处罚风险

     公司子公司威珀数字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分别与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贸易和
科技局、汕尾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宗地建设项目应在 2018 年 3 月 19 日之前
开工,在 2019 年 9 月 19 日之前竣工,若因公司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动工和竣
工投产,已超过合理期限,不予延期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取
得上述土地“粤(2019)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权第 0000009 号”不动权证书。
该项目已开工建设,预计竣工时间将晚于投资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深
汕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向公司出具复函,确认该项目已开工
建设,尚未竣工,不涉及土地闲置。2022 年 1 月 18 日取得深汕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划资源建验字 SS-2022-0002
号),确认该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2022 年 3 月 31 日,深汕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威珀数字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根据《深圳市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规〔2018〕11 号)相关规定,本
宗地逾期竣工事宜经审定为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不计违约金,因本宗地上
建设项目已建成,不再另行约定竣工日期。”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威珀数字
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但由于仍在二年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内,存在被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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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将根据
创业板发行规则进行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
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如
前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可能出现有效报价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等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电源行业总体情况

     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电气化
程度的逐步提升,我国电源产业总体上一直保持着平稳的增长。随着中国电子制
造水平的日益成熟,中国电源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中国电源产业规模增
速有所放缓,但整体增速仍稍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021 年中国电源产业继续呈
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电源总产值规模达到 3,910.00 亿元,较 2020 年同比增长
18.92%。2015-2021 年中国电源产业规模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电源学会和中自集团,载于《中国电源行业年鉴 2022》。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新基建,重点投资方向包括 5G 基建、特高压、城际
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工业互
联网等。上述方向中的 5G 基站建设、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
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等为电源提供了广泛的应用场景,未来将带动市场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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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我国电源行业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通信电源行业

     通信电源是整个通信运行系统的关键基础设备,在通信行业得到了广泛的运
用,主要用于基站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宽带通信设备、程控和网络交换机、
服务器、环境及监控设备等为设备提供电源保障。通信电源作为通信设备的重要
组成部分,终端为通信行业应用客户,因此受通信产业的影响较大,其发展状况
和未来发展趋势与通信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1)我国通信产业发展前景广阔,5G 将成为未来增长引擎

     ①通信行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长期以来,我国信息通信业总体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信息通信服务业收入
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5 年通信业务收入 1.53 万亿元,2022 年达到 2.93 万亿元,
复合增长率 9.75%。2015 年电信业务收入 1.13 万亿元,2022 年达到 1.58 万亿元,
复合增长率 4.98%。通信行业收入规模庞大且持续增长,对上游通信设备及相关
产业持续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2015-2022 年我国通信业务与电信业
务收入规模如下图所示。




注:通信业务收入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电信业务收入数据来源于工信部网站。

     ②运营商资本开支随着无线通信代际更迭呈现周期性波动

     我国运营商资本开支随着无线通信代际更迭呈现周期性波动,2015 年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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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 投资峰值后经历了三年下滑,至 2018 年跌入 4G 后周期的投资谷底,2019 年
进入 5G 元年开始触底反弹,随着 5G 网络的大规模部署,2020 年和 2021 年进
一步增长。2015-2021 年中国三大运营商资本开支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披露的年度报告。

     ③移动通信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规模持续扩大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设施建设逐步加快。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数据,2022
年,全国净增移动电话基站 87 万个,总数达 1,083 万个,其中 5G 基站为 231.2
万个。移动通信基站的扩建为通信设备及相关产业拓宽了市场发展空间。
2015-2022 年我国移动通信基站规模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数据来源于《2020 年通信业统计公报》《2021 年通信业统计公报》《2022 年通信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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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载于工信部网站。

     ④ 5G 有望为通信电源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空间

     作为通用目的技术,5G 将全面构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基础设施,
也是通信行业未来的核心发展方向。目前,5G 在全球范围内正处于产业化培育
的关键时期,是各国数字化战略中的优先发展领域,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5G 已列为我国“十四五”时期重点发展的信息技术之一。

     5G 基建是我国新基建的重点投资方向,国家加快 5G 产业化进程,超前部
署 5G 网络基础设施,为 5G 商用营造产业化生态环境,将成为通信设备及其相
关产业发展的关键动力。2019 年被称为 5G 商用元年,工信部向中国电信、中国
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发放 5G 商用牌照。2019 年 10 月 31 日,三大电信运
营商共同宣布 5G 商用服务启动,发布相应的 5G 套餐,席卷全球的 5G 浪潮正
式走进中国的千家万户。

     在宏观层面,5G 将从投资需求和投资供给上推动整个通信产业的增长。5G
技术的大规模产业化、市场化应用,必须以运营商网络设备的先期投入作为先决
条件,运营商对 5G 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将直接增加国内对通信网络设
备的投资需求,间接带动通信产业链上游电源系统、元器件、原材料等相关行业
的发展。另一方面,5G 的低时延、高速率、低成本特性,将吸引各行业扩大 5G
相关投资,加大信息、通信和技术的资本投资比重,从而促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建
设。

     5G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将通过移动通信的大小基站,间接拉动通信
电源系统的需求,为通信电源市场带来新增的市场空间。5G 大基站的用电功率
相对于 3G/4G 将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将产生更大的通信电源设备更新需求。同
时,高密度小基站的铺建将产生较大的通信设备的新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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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G对通信产业的影响作用路径

                                        大基站用电   设备升级/
                                          功率提升   维护需求
               运营商网络   通信基础                               设备市场   通信电源系统
        投资
        需求     设备需求   设施建设                               空间提升     需求增加
                                        小基站高密   设备新建
                                          度铺建       需求
   5G


        投资
        供给   各行业5G相   通信产业
                 关投资     资本深化



     据中国信通院预测,预计到2025年5G网络建设投资累计将达到1.2万亿元。
同时,“5G+工业互联网”有利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内部的网络化、信息化改造,
据估计仅网络化改造未来5年的投资规模就有望达到5,000亿元。此外,5G网络建
设还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以及各行业应用投资,预计到2025年将累计带动超过
3.5万亿元投资。

     (2)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网络建设投资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政府和互联网、金融、通信、教育和服务
等行业的企业加大了网络建设投资,我国网络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根
据IDC统计,2021年全球网络市场规模为542.4亿美元,与去年相比增长10.1%;
中国网络市场规模为102.4亿美元(约合660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
12.1%。2017-2021年中国网络市场规模如下图所示。




注:数据来源于 IDC 中国《无“网”不利,任重道远——2021 年中国网络市场同比增长
12.1%》。

     IDC认为,数字化转型仍是“十四五”信息化发展主线。在构建数字中国的
纲领下,网络市场将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在加速新基建、5G建设的同时,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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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继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3)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服务器市场有望保持健康稳定的增长

     服务器作为数字化基础架构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支撑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
发展的基石。近年来,在全球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
边缘计算等技术快速发展,传统企业纷纷加速数字化转型,驱动算力需求快速增
长。2020年,互联网、金融和服务行业的服务器市场规模均保持两位数以上同比
增长。2019-2020年中国服务器整体市场规模如下图所示。




注:数据来源于 IDC 中国。

     IDC预计,随着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推进以及新基建的投资,未来五年中国服
务器市场将保持健康稳定的增长。2021-2025年,中国服务器市场规模将由257.31
亿美元升至410.29亿美元,保持12.5%的年复合增长率。

     (4)通信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电源行业的快速发展

     通信产业的发展为国内通信设备制造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
也带动了电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电源学会和中自集团统计,2021 年中
国通信电源市场规模达到 175 亿元,同比增长 10.76%。2015-2021 年中国通信电
源市场规模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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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电源学会和中自集团,载于《中国电源行业年鉴 2022》。

     3、新能源电源行业

     (1)新能源汽车行业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呈现出了爆发式增
长的态势。2014 年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形成产业规模的元年,标志着我国新能源
汽车产业正式从导入期向成长期过渡。这一时期新能源汽车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
出租汽车、城市环卫等公共领域,个人购车比例较低。为了改善购车结构,提高
个人用户购车意愿,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普及,自 2015 年起,国家持
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规划支持政策,中央和地方陆续发布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政策,随着政策的不断落地,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入了快速增长期。2017 年 5 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
通知(工信部联装[2017]53 号),提出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 20%以
上,约 700 万辆。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我国新能源汽车 2015 年-2018 年产销量逐年
增长,2015 年产销量分别为 34.0 万辆和 33.1 万辆,2018 年产销量分别为 127.0
万辆和 125.6 万辆。受补贴退坡影响,2019 年产销量分别为 124.2 万辆和 120.6
万辆,较 2018 年同比分别下降 2.2%和 4.0%。2020 年产销量分别为 136.6 万辆
和 136.7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10.0%和 13.3%,增速较上年实现了由负转正。2021
年产销量分别为 354.5 万辆和 352.1 万辆,同比分别高速增长 159.5%和 157.5%,
新能源汽车市场已经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拉动。2022 年产销量分别为 705.8 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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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688.7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99.1%和 95.6%。2015-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
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新能源汽
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提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 年
4 月 23 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发布《关于完善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 号),提出“将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
奏。”“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强化
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落实。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
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
赁服务。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货车治
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2022 年 9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
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购
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从国际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看,电动化是转型升级的方向。欧美等汽车发
达国家都在加大支持力度。中国有必要延续对新能源汽车的财税政策支持,保持
良好的发展势头,提升产业竞争力。

     2020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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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提出“到 2025 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 12.0 千瓦时/百公里,新
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
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到 2035 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
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
规模化应用,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国家政策的大力支
持,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IDC 认为,电动化是汽车市场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自主品牌实现弯道超车
的重要机遇。新能源作为汽车市场的必争之地,各大主流车厂在产能上的倾斜只
会增加,市场成熟度将大幅提升。油价上涨、充电基础设施的完善、供给端厂商
的投入、自动驾驶趋势的带动等因素将驱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在未来实现高速
增长。预计 2021 年至 2025 年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CAGR)约
为 38%。

     (2)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零部件之一,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的产业化和市场增
长源自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一般而言,一辆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
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需配备一套车载电源,因此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
变化趋势代表着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的市场规模发展趋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
局统计,截至 2022 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 1,310 万辆,占汽车总量的
4.10%,扣除报废注销量比 2021 年底增加 526 万辆,增长 67.13%。其中,纯电
动汽车保有量 1,045 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 79.78%。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前
景广阔,将带动上游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持续快速增长。

     车载充电机是新能源汽车必不可少的核心零部件,其市场规模随着新能源汽
车市场的快速增长而扩大。2021 年国内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市场规模约达到 111
亿元,同比增长 44.16%。2015-2021 年我国车载充电机市场规模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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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电源学会和中自集团,载于《中国电源行业年鉴 2022》。

     (3)充电桩行业

     ① 市场和政策双重驱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以及我国政府制定的强大政策体系,成
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发展的“双引擎”。

     A.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直接带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的崛起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的配套产业,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
直接推动和促进了充电桩、充电站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兴起和发展。近
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根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从 2015 年的 34.0 万辆增长至
2022 年的 705.8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54.23%。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充电桩等新能源电源产业快速崛起。根据中
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2015 年底,我国公共类充电设施保有
量仅为 5.78 万台,但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国家及各地
方层面逐步出台充电行业扶持政策,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取得长足发展。2016
年至今,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呈直线上升状态。截至 2020 年末我国公共和专
用充电桩保有量已经达到 79.8 万台,私人充电桩保有量已经达到 87.4 万台。我
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正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充电桩、充电站等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的潜力不断释放。2016-2020 年我国充电设施规模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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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2020-2021 年度中国充电基础设施发
展报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截至 2021 年底,我国累计建成充电站 7.5 万座,
充电桩 261.7 万个,换电站 1,298 个。截至 2022 年底,全国累计建成充电桩 521
万个、换电站 1,973 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速度明显加快。

     B.政策红利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发展提速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
城市新型基础设施之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程。2012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规划(2012-2020 年)》,提出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奠定了我国新能
源汽车产业的国家战略地位。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覆
盖,2015 年至今,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
建设。2015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奠定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基调。2015 年 10 月,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指明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未来五
年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基本原则,明确了“十三
五”阶段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预计到 2020 年,新建分散式充电桩超
过 480 万个,满足全国 500 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2020 年 10 月,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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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厅出台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其中提及到 2025 年,
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
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 12.0
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高
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
高。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也是我国新基建的重点投资方向,未来将继续得到政策的
大力支持。

     目前,我国已形成政策涵盖范围全面、政策支持力度强大的政策体系,政策
涵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力接入、充电设施运营等方面,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充
电设施行业的健康长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② 车桩配比严重不均,市场需求庞大,充电设施具有广阔的成长空间

     A.车桩配比远低于目标水平,市场供需缺口较大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迅猛发展,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性日益凸显。
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数据统计,2015-2022 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的车桩保有量比值从 7.84
降至 2.51,但与《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提出的充电接
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 1:1 的标准仍有明显差距。2015-2022 年我国新
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的车桩保有量比值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2015-2019 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2019-2020 年度中国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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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基础设施发展报告》,2020 年数据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2020-2021
年度中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报告》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统计,2021-2022 年数据根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统计。

     B.未来市场需求广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新能源汽车加快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我
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速度仍远远落后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因此,进一
步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是我国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预计,在碳排放目标以及新基建的激励
下,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有望开始新一轮的高速增长。

       4、工控电源行业

     工控指的是工业自动化控制,通过综合运用机械系统、电气控制系统、传感
器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及网络系统等技术,使工厂的生产和制造过程更加自动化、
效率化、精确化,并具有可控性及可视性。工业自动化设备能有效提高生产制造
的效率和可靠性,减少生产过程对人工的依赖。工控电源作为工业自动化控制系
统中的核心零部件,直接影响到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可靠性。

     工控下游行业可分为设备制造市场和工厂整体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市
场。设备制造市场为批量化供应,应用行业主要包括纺织机械、机床工具、塑料
机械、橡胶机械、食品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起重机械、暖通空调、矿用
机械、电梯、造纸机械、电子制造设备、建筑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电源设备、
医疗设备、风电等;工厂整体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市场为项目型,应用行业
主要包括石化、化工、冶金、市政、公共设施、油气、建材、矿业、造纸、电力、
汽车等。

     根据 Omdia 统计,2021 年全球工业自动化设备市场规模达到 2,233.83 亿美
元,预计 2022 年将同比增长 8.46%。根据中国工控网统计,我国自动化及工业
控制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上升趋势,具有一定的周期性。2020 年我国工业自动
化产品和服务整体市场规模为 2,057 亿元,2021 年达到 2,530 亿元,同比增长 22%,
2022 年同比增长 3.2%。2008-2021 年中国工业自动化市场规模及增长如下图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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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中国工控网《CAIMRS 超前剧透 | 2021 年中国工业自动化市场同比增长 22%》。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人口结构转型,人口红利逐渐
减弱,人工成本上涨将助推我国制造业自动化水平的提升。现代制造业对产品一
致性、精度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器替代人工的进程加速,制造业工控需求
持续提升。全球和中国工业自动化需求提升将助推工控市场规模稳步增长,为工
控电源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

(七)保荐人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人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深圳市
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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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
                                李京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俊青                李宏强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
                              汤晓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
                                     何君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
                              王初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____________
                                                王初




     保荐人董事长: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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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保荐人授权
张俊青和李宏强担任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俊青                                   李宏强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王初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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