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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儒竞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9-21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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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此后发
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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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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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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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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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
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开机时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
予以披露,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构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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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包括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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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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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对放弃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之后及时履行重大事项
的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是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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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
告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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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
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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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
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被否决的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制度规定
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制度规定
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
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披露股东大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四十一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具体范围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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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不兼任董事会
秘书时)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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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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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如需);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如需);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相关议案(如需);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应在
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
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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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
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
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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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
督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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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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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少于”“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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