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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儒竞科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3-09-21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单
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
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
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公司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
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
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财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资金审批,不得
超越审批权限,否则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公司
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如下岗位,根据业务
量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
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
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设置货币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会
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岗位,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
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拟定资金
管理和核算办法,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资金调度、资金筹集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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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业务各个岗位的职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
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
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各类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和审
批权限,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或电子方式,经财务总监批准
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经批准后由出纳员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货币
资金支付业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
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
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并配备专人对交易和支
付行为审核。

     第十条 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预算、结算种类等内容,并附有效经
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
     (二)业务办理审批。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
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并签字。
     (三)支付复核与批准。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对货币
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
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种类是
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财务总监批准的支付申请,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
金。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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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为不得超出公司上一年度平均5天日常零星
现金开支的需要量。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的
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公司职工、其
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
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

     第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
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
入要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
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
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
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要定期检查、清理银
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月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由货
币资金核算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
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
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
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及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签字,使公司银行存款账面调节余额与银行
存款对账单余额相符。如调节后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上报处理。

     第十九条 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
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
盘点库存现金,保证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现金账面余额
与实际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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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的购买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由财务部
门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批准,由货币资金主管人员设置专门的备查簿进行登记管
理,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
和被盗用;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按支票号顺序逐笔登记(作废支票也需
注明)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由货币资金主管人
员进行检查监督不准开空白支票。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背书转让由财务总监批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要由货币
资金主管人员在备查簿上登记并注意掌握其动向,直到该票据兑现为止。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货币资金业务负
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出纳员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
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银行预留印鉴
交接必须有完备的书面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
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司
审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监督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
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制度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
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
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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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儒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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