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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际复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12-07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受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内控
制度。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该制度明确了重大信息报告、审批及披露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
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所筹划的重
大事项,包括公布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必要时还应包括
月度以及其它报告)、临时公告、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确
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
公平的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事
务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来,公司将
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实现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
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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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方便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公司与投资者关系,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建立如下沟通渠
   道:

投资者沟通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沟通负责人          黄敦霞
投资者沟通电话            023-6815 7868
投资者沟通邮箱            CPIC@cpicfiber.com
投资者沟通传真            023-6815 7883
发行人网址                http://www.cpicfiber.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
   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二、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公司章程(草案)》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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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占公司股份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形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草案)》第九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并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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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2 款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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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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