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诺思兰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刊登的《关
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
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10:00-12: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5号北
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3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2,21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252,878股。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60,897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 结 果:同 意 122,213,375 股,占 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未明示表决权数 1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8、审议通过《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21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 结 果:同 意 122,213,375 股,占本次 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11、审议通过《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12、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21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36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扣除回避股东所持股数,同意 66,709,7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1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21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6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15、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许松山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16、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许日山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17、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聂李亚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18、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韩成权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19、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高洁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20、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陈垒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2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英典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2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徐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2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任自力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5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
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
    2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高钟镐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25、审议通过《关于暂停研发注射用重组人改构白介素-11 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183,2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0%;反对 30,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未明示表决权数 10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北京农商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4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北京农商银行城市副中心
分行申请项目贷款 4000 万元,并由控股子公司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
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183,375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13%;反对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权
3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5%。
    2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183,2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3%;弃
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