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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放弃股份表决权协议》的公告2023-08-08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77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放弃股份表决权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放弃的基本情况

    鉴于北京力声科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声科力”)拟认购同辉佳视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辉信息”)所发行股份
并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戴福昊、崔振英与北
京力声科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声科力”)于 2023 年 8 月 8 日签署
《放弃股份表决权协议》。根据该协议,崔振英放弃所持同辉信息全部股份
(11,107,74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的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
公司向特定对象力声科力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至下列中的任一事项发生或约
定日期到达之日止:(1)公司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届满之日;(2)力声
科力单方终止本协议之日;(3)力声科力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29.90%;(4)
力声科力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高于戴福昊、崔振英及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
和/或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 10%。同时,戴福昊、崔振英不谋求
控制权的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自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或日期到
达之日起失效:(1)公司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届满之日;(2)力声科力
单方终止本协议之日。

二、《放弃股份表决权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力声科力
    乙方:崔振英

    丙方:戴福昊

    三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崔振英放弃股份表决权及崔振英、戴福昊不谋求
同辉信息控制权的有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三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放弃股份表决权

    1、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放弃所持同辉信息全
部股份(11,107,741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同辉信息总股本的 5.57%)的表
决权,具体如下:

    (1)放弃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会议的权利;

    (2)放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
意思表示的权利;

    (3)放弃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
经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4)放弃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2、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不影响乙方对所持股份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
权利。

    3、各方确认,甲方无需就表决权放弃安排向乙方支付任何价款或补偿。

    4、放弃表决权的期间内,如乙方将其放弃表决权的该等股份转让给关联方
或其一致行动人,乙方应确保受让方知悉且同意按照本条的约定承诺放弃其受
让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不影响转
让后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即转让后的股份具有表决权。

    5、放弃表决权的期间内,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增加或者减少
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级市场交易、
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
整,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视为全部放弃。

    6、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协
议约定之表决权放弃,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之
外的他人行使。

    (二)乙方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期限

    乙方放弃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期限自同辉信息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下列
中的任一事项发生或约定日期到达之日止:

    (1)同辉信息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届满之日。

    (2)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之日。

    (3)甲方持有同辉信息股份比例达到 29.90%。

    (4)甲方持有同辉信息股份的比例高于乙方、丙方及一致行动人(如有)
直接和/或间接合计持有的同辉信息股份的比例超过 10%。

    (三)乙方、丙方关于不谋求同辉信息控制权的承诺

    根据同辉信息目前持股结构,向甲方发行股份完成后,甲方将成为同辉信
息的控股股东。为了明确甲方的控股股东地位、保障甲方对同辉信息控制权的
稳定性,乙方、丙方明确表示认可甲方的控股股东地位,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
谋求同辉信息的控制权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同辉信息的控制权。如同辉信息
发生股权或表决权变动导致甲方控制权地位可能发生变更时,乙方、丙方承诺
在行使股东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对与控制权变动有关的议案投弃权票。

    乙方、丙方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自同辉信息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自
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或日期到达之日起失效:

    (1)同辉信息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届满之日。

    (2)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之日。
    (四)信息披露

   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
行与本协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弃权期限内,乙方作为股份所有权人仍需履
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放弃股份表决权的义务,比如通
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发生,乙方同意同辉信息以无效方式处理
乙方的表决。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六)协议生效及终止、解除

   1、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

   2、协议终止

   (1)同辉信息本次向甲方发行股份未完成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乙方及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相关义务的,本次协议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签署《放弃股份表决权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放弃股份表决权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力声科力与崔振英、戴福昊之《放弃股份表决权协议》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