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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8-08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8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公司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分红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同辉佳视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
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的股东分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
股东的要求,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股东分红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政策

   1、股东分红的形式与时间间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
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
的 10%。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的审议程序

    1、公司股东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
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股东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分红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公司可对股东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股东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