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辉信息: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2023-08-08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9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辉信
息”)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
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通报批评
1、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2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关于给
予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3]1 号),纪律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年度,同辉信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戴福昊通过向两名自然人转
账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占用发生额 7349.39 万元,日最高占用金额
4162.0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2%。截至 12 月 29 日,戴福昊
已全部归还前述占用款项。
同辉信息在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将占用款项
分散调整至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库存商品等科目中,导致三份定期报告
存在错报。公司董事长戴福昊、财务总监姬海燕故意隐瞒,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签署了定期报
告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同辉信息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未及时披露资金
占用情况,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1.24 条、第 5.1.1 条及第
8.3.8 条。戴福昊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前述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负有
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3.5 条、第 4.3.7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姬海燕对资金划转进行了签批,是具体经办人,对前述资金占用、信
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决定:给予同辉信息、戴福昊、姬海燕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戴福昊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占用资金对
应的利息 191.34 万元,资金利息按照年加权平均占用资金额 3,826.84 万元和利
率 5%(参考 2022 年公司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公司 2021 年 4 月修订的《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以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1 倍】给
予公司经济补偿”;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或降级,并要求责任人向
公司支付占用资金 0.5%-1%的经济补偿”。戴福昊按照年加权平均占用资金额
3,826.84 万元的 1 倍给予经济补偿 3,826.84 万元,姬海燕按照年加权平均占用资
金额 3,826.84 万元的 0.5%给予经济补偿 19.1342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已经收到前述经济补偿。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并聘任
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后戴福昊、姬海燕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后续,公司积极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加强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
领会,严格按照《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防范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进行规范运作,提高对公司资金占
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重要事项的认识,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执行信息
披露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3 年 3 月出具警示函
1、主要内容
2023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同辉
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戴福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2023]30 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戴福昊通过向两名自然人转账方式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占用发生额 7,349.39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戴福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积极整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组织对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培训及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同时,
戴福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加强对资本市场规则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2、整改措施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戴福昊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占用资金对
应的利息 191.34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经收到戴福昊、姬海燕经
济补偿款 3,826.84 万元、19.1342 万元。公司已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并聘任
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后戴福昊、姬海燕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后续,公司积极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按照《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进
行规范运作,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规
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出具警示函
1、主要内容
2022 年 2 月 21 日,北交所出具《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2 号),警
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宁波泽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减
持其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辉信息”)股份 1,200,9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
减持前,宁波泽成与其一致行动人赵庚飞(同辉信息股东、董事)合计持
有同辉信息股份 9,233,633 股,占总股本的 6.02%。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 2.4.16 条的规定,宁波泽成为同辉信息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泽成在减持前
未及时告知同辉信息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宁波泽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2.4.10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 11.3 条的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决定:对宁波泽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上述惩戒,本所
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整改措施
公司积极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有关人员加强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与信息披露部门的沟通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0 年 7 月出具警示函
1、主要内容
2020 年 7 月 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出具《关于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71 号),纪律处分决定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资金占用
因以前年度存在资金占用,同辉信息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戴福昊、崔振英签署的《关于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函》,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再发生资金占用,但 2019 年 1 月
至 2019 年 9 月期间,实际控制人戴福昊曾 5 次向同辉信息拆借资金构成资金占
用,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为 1,000 万元,占同辉信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5.50%。截至 2019 年 9 月 5 日,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已清理完毕。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9 年 8 月,戴福昊向北京银行金运支行申请借款 300 万元人民币,该笔
借款用途为拆借给同辉信息短期周转,戴福昊以其持有公司的 400 万股股票为
该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戴福昊之妻崔振英和同辉信息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
任保证,该笔担保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解除。
2017 年 9 月,戴福昊向北京银行有限公司金运支行申请借款 1000 万元人民
币,该笔借款及其用途为拆借给同辉信息短期周转。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和同辉信息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担保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解除。
截至发现日,同辉信息上述担保尚存余额为 1300 万,占同辉信息 2019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5%。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同辉信息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同辉信息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股东大会,对
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三、关联交易违规
2018 年度,同辉信息向实际控制人戴福昊妻弟崔振国控制的公司索普显示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显示)出售及购买商品,金额合计
103.94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同辉
信息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2019 年度,同辉信息向索普显示出售商品,金额合计 46.43 万元,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同辉信息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2019 年 3 月,同辉信息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科影视讯)与同辉信息董事赵庚飞控制的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泽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宁波泽
成受让科影视讯持有的科影世通(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 万元出资额,因
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科影视讯未实缴出资,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 0
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同辉信息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四、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8 月 13 日,戴福昊质押同辉信息 400 万股股票,占同辉信息总股本
的比例为 4.68%;2020 年 3 月 26 日,戴福昊质押同辉信息 224 万股股票,占同
辉信息总股本的比例为 1.75%,上述股权质押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2020 年 4 月 27 日,同辉信息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同辉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则》)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戴福昊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1.5 条、4.1.4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
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刚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财务总监姬海燕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
规定,分别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同辉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戴福昊、李刚、姬海燕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截至 2019 年 9 月 5 日,前述警示函中涉及的戴福昊占用资金事项已清理完
毕。2020 年 4 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重新制定了《防范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进行了
明确;2021 年 4 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防范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包括增设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要求资金占用责任人向公司支
付经济补偿等措施,进一步增加对相关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成本和制约。2020 年
5 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前述警示函中涉及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积极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有关人员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章程》《防范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进行规范运作,加强相关人员对
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
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和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