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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乐创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11-21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3-096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
             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
             兼任;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
            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
            商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交所报
            告;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予以聘任
       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
       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
         秘书的辞职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
         职责交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
         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