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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雅达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7-28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
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
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告知董事会秘书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
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
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
通知)作出决议;

    (三)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四)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债权或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 签订许可协议;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 购销商品;

 2、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 赠与或受赠资产;

 4、 兼并或合并法人;

 5、 出让或受让股权;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7、 代理;

 8、 租赁;

 9、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六) 其他重大事项

 1、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2、 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重大债务;

 4、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5、 合并或者分立;

 6、 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7、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8、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9、     重大或有事项:

 (1)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     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     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    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7)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8)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1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1)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

     10、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中所需披露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挂牌流通解除锁定
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
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
息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
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
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
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