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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3-12-16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3-079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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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附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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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的董事。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系的董事。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四)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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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六)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规章及规则;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需的工作经验;                                                 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记录;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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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员;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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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选举的方法: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八十三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条执行。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三)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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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
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
                                                           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相关业务规则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
                                                           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六)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7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七)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更换的方法: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二)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或独
    立性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三)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二)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8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相关规则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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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
                                                               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咨询或者核查;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三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定的其他职权。                                                 理由。



                                                       10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会发表独立意见: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及采取的措施;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11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十一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保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障。
    (一)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融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及时协助办理 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公告事宜。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二)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
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
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
少保存 5 年。                                                 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用由公司承担。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12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
                                                           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
                                                           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13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委员会的运作。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长



                                                      14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有关事项,下列事项应
     当经战略及 ESG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 ESG 目标和规划、ESG 治理架构及其制度、
     ESG 领域相关政策、ESG 报告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6.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及 ESG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及 ESG 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15
     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6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告和 的媒体范围内指定一份或多份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7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担保。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应的担保。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                                                      报其债权。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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