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3-04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施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同时废止,随着《必备条
款》的废止,类别股及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已不再适用。因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本公司”)拟删除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根据《必备条款》制定的关于类别股及类
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款。根据香港联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刊发的《建议根
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总结
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
规定,本公司拟修订章程以删除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应取得股东大会、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2023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
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待本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分别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及时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
本次《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1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注册或备案,公司
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
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
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或简称“H 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
1
股”)。 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或简称“H 股”)。但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外,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删除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
2
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2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 删除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3 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
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
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七十条 第六十八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
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 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
如该股东为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 如该股东为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
4 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可以由其授权其 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可以由其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人士(一个或以上)或由公司代表 认为合适的人士(一个或以上)或由公司代表在
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的任何会议 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的任何会议或
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经此授 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经此授权一
权一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 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
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人士有权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以行
可以行使的权利,犹如该股东为公司的个人股 使的权利,犹如该股东为公司的个人股东无异。
东无异。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三条
符合规定人数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 符合规定人数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5 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 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理:
……
3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
6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删除
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第九条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
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
1 大会。 大会。
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召集类 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召集类
别股东会议。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 别股东会议。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
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 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
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十二条 删除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依照
2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
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
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签 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签
3 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
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 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
要求的提案。 要求的提案。
4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三条 删除
股东大会提案涉及下列内容的,视为变更或废
除某类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类别股
东会议审议: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
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
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
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
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
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 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
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
4 利;
(五) 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
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
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 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
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
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
增加该等限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
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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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废除公司章程第九章“类别股
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所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删除
5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会议上
表决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 删除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
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规则第第二十三条(二)
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
类别股东会议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
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
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6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第五十
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
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
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
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
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
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
东。
第六十三条 删除
7
6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规则第六十
二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
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
的;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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