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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0-2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并依据《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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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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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担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负责接待并全程参加有关中介研究机构对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的调研,对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的书面调研记录签字确认;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
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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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十)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
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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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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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
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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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
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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