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0-2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润双鹤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营单位、控股子公司和本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文件、音像制品、
光盘等资料,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
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固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固定期间内以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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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格式并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对外报送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
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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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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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详见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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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
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知悉内幕信息的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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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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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
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3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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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
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
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运营单位、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要求,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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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发生或已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事
项时,相关牵头单位、部门/个人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
更情况,在第一时间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二个
工作日内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运营单位、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
员依法对外报送信息时,应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度》的相关要求,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或外部单位第一接触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对其之后的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和了
解。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运
营单位、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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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本制度第五章规定追究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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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
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单位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单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
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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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九条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
各名词概念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
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
继续有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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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市公司简称:华润双鹤 公司代码:60006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注 1):
内
知悉 幕 登
知情 知悉 知悉
序 知情人姓 知情人身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知情人联系 内幕 信 记 登记
人类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内幕信 内幕信
号 名/名称 份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电话 信息 息 时 人
型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阶 间
段
注
注2 注3 注4 注5 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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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内幕信息登记报告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 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3、 知情人身份即填写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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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知悉日期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实际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5、 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 知悉内幕信息时所处阶段,填写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7、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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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乙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要求,及乙方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甲方作为乙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乙方就内幕信息保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涉及事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上述内幕信息的保密期限自甲方直接或间接知悉上述内幕信
息涉及事项之日,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该信息公开披露或该信
息不再是内幕信息之日止。
3、甲方作为乙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乙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乙方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乙方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乙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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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作为乙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乙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规定,配合乙方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工
作。
5、甲方如违反乙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泄
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乙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甲方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甲方
提出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单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6、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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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润双鹤 公司代码:60006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具体环节和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进展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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