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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0-2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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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
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同时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
建议,并逐级上报至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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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 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未能积极配合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
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息,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九)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由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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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
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 赔偿损失;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公司负责人
出现本制度所追究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行为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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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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