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华润双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0-2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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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
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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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
制度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问
责条款执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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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类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如是,请附名单)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如是,请附承诺函)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上表所述《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参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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