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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0-2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研究董事人
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并提
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
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补选委员合称董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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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
    每届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当届董事会换届当选后决定。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
上(包括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董事会应尽快选举继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提名或者
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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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研究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并提出建议;
    (六)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对公司法治建设重要问题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证
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意见和建议由
提名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意见和建议属论证性质,并不单独
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为准备和提交意见,提名委员会独立开展调研工作,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充分协助。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
董事长建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
召集或主持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或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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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须亲
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逐项讨论会议通知列明的所有事项。委员
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审议意见应当就讨论事项逐项记载委员的讨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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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分别列明并注明意见人。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审议意见上签字。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委员就每一讨论事项的意见结论。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意见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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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第二十六条 如无特别定义,本细则其他各词语具有与本公司《章
程》中的相同词语相同之含义。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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