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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10-2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本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本公司的决策力、
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同时保证本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部门、运营单位、控股公司
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股公司或本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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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当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2、本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
    3、本公司派往所属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第五条 行业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2) 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 I、II、III 期等)或发生重大进
程变化(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3) 收到药品注册、生产许可;
    (4) 首次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
    (5) 主要药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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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或收到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
   (7) 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生前款事项的,应当参照境内
相关程序及时进行报告。
   3、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药品临床、注册、生产许可,
或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相关许可文件。
   4、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相
关的权利许可,或者对外许可其自主研发药品的相关权利。
   5、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要药品中标或未中标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2) 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级和
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3) 主要药(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4) 主要药(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
申请再注册、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5)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 GMP 符合性检查出具不合格的结
论性意见;
   (6) 主要药(产)品抽检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停产、
被召回;
   (7) 公司出现重大环保事故;
   (8) 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9)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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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触及公司董事会及以上权力机构审批,或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前述标准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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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超出年初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计算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合并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计算。
       第八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当出现引起公司股价异动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已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应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第九条 诉讼和仲裁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2、 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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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十条 重大风险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 发生或可能发生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重大亏损、
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赔
偿责任;
    4、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
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发生或可能发生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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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4、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 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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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7、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8、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
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1、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
变动;
    12、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1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 获得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与资产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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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范围内
所有重大信息的内部归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接收、整理、分析重大信息并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及时报告;
    2、负责本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采集渠道和报送
平台的建设;
    3、根据实际需求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
报告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应建立重大信息报告
机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部门/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
一义务人,应当指定人员(以下简称“提报人”)负责所在部门/单位重
大信息的提供、报告工作,确保其能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各类重大
信息,及时、完整地履行提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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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和重大信息提报人保持日
常沟通,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控,并对信息
提报时效性进行掌控。
   第十六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重大信息提报人管理采取
备案制度,本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提报人员
名单报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本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重大信息提报人发生变更的,应
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并进行及时的补选。在新的
提报人确定前,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代行提报人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提报人应该做好所在部门/单位重大信息的
归依、保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并对其提报的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总
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重大信息提报人应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向本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不迟延地(原则上
同时)将重大信息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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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
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其知悉的相关重大
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而成为公开信息之
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瞒报、缓报、漏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程度,本公司董事会可以对
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可以对监事,总裁可以对
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或有
权机关处罚的,本公司应向责任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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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涵义与公司《章程》
中的相同名词/概念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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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登记表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登记表
填报单位/部门:

        日期                                                                        未来评估/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描述          处理意见      进展情况                附件
        时间                                                                        风险等级


       注1        注2              注3                                  注4         注5




填报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注 1:特殊事件应具体到 X 点 X 分;
注 2:包括:行业经营信息、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
注 3: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
注 4:遇有后续进展的,应进行持续性报告;
注 5:对事项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详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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