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1 号指引》”)、《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定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 789 号宋都大厦举行,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俞建午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1 号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股份 528,650,41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45%。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2023 年 6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 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147 名,代表股份共计 547,185,518 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40.8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 验证。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5 人,代表股份 27,49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5.《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彭瀚祺先生为公司董事》 8.02《选举 Hou Zhaoshui 为公司董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釆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30,775,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 反对 15,89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弃权 5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28,420,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 反对 18,2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弃权 48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0,116,9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 反对 16,5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弃权 48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4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91%;反对 16,5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60.34%;弃权 4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7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7,947,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 反对 18,87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弃权 365,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5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0.02%;反对 18,8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68.65%;弃权 36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3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27,481,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 反对 19,19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弃权 5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78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8.32%;反对 19,19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69.82%;弃权 5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1.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1%;反 对 18,3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弃权 82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0.11%;反对 18,3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66.90%;弃权 8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2.9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浙江宋都控股 有限公司、俞建午、郭轶娟、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苍穹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表决结果:议案未获得通过。 7.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28,709,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 反对 17,9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弃权 5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彭瀚祺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140,0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45,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8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02《选举 Hou Zhaoshui 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5,518,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24,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7.5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上述第 3、4、5、6、8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 8 为特别决议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第 6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文平(签名) (公章) 负责人: 陈毛过(签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