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零二三年五月 1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规定,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各国都将新能源产业发展作为 重要的战略部署,作为目前动力和储能电池正极储能材料最佳选择之 一——磷酸铁锂综合优势明显,安全性能和循环寿命优势突出,加之 批量生产带来的成本下降,磷酸铁锂材料已经成为新型汽车动力电池 和储能电池的重要正极材料产业路线。磷酸铁作为磷酸铁锂电池正极 材料的核心关键材料,其制造技术的研发提升是促进动力电池及储能 电池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技术研发着力点、突破口与推动力。 未来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将体现出产品分层供给,技术路线各取所 需的特征,三元和磷酸铁锂将在不同的细分领域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 共同为我国新能源事业作出贡献。同时,随着太阳能、风能发电规模 的不断扩大,磷酸铁锂电池以其优于铅酸电池和三元电池的循环次数 和良好的安全特性,将在未来新能源储能设备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目前,制约锂离子电池发展的瓶颈之一是正极材料,锂离子电池 不仅要求正极材料具有较高的比容量、较好的充放电性能和循环性、 较优的安全性,同时价格也是其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通过先进完整的产业链、生产技术,为 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提供原材料,服务于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的发 展,为我国的锂离子电池产业、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布局磷酸铁锂材料领域,满足新能源产业发展需求 2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磷酸铁正极材料前驱体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原料,正极材料行业 产业链下游主要参与者为磷酸铁锂电池制造企业。根据电池应用领域, 锂电池可分为动力锂电池、储能锂电池和3C数码锂电池。磷酸铁锂 以其较高的循环寿命和良好安全性等优势,更适合作为动力锂电池和 储能锂电池的正极材料,伴随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磷酸 铁锂在动力锂电池领域的应用规模快速扩大,动力锂电池占其消费量 的50%以上。而中国储能锂电池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传统储能电池 多为铅酸电池,磷酸铁锂在储能电池领域的应用规模较小。但铅酸电 池的环保性差,其被磷酸铁锂电池取代已成为储能电池行业的发展趋 势,磷酸铁锂在储能电池领域的潜在发展空间可观。随着磷酸铁锂电 池市场的发展,行业内相关材料企业也抢抓市场机遇,加大布局力度, 原行业内头部材料企业也纷纷扩产。随着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快速发 展,磷酸铁正极材料前驱体将有快速扩大的下游需求。 2、加快推进公司转型升级战略落地,提升整体资产利用率与收 益水平 “十四五”期间,公司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从“基础型”向“功能型、 专业型、高端化”转型升级战略。该项目的实施落地,将进一步推进 公司磷资源的多元化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公司磷产业链价值链的延伸。 公司在磷化工领域深耕多年,资源丰富、规模和技术领先、产业链齐 全。公司拥有湿法精制磷酸、电池级磷酸一铵产能和现有配套公用工 程,为相关磷酸铁装置提供充足稳定的原料保障,并实现显著的全产 业链成本优势;同时,公司可利用公司强大磷复肥生产能力,消化相 关含磷副产品,实现磷资源高效利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作为 传统磷化工行业的延伸,产品附加值较高,实现了磷资源高端化、精 细化利用的目标,原料来源稳定,副产品可返回现有磷复肥装置进行 高效利用,符合磷资源梯级利用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经济性原则。 3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 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 整体的资产收益水平。 3、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4.07%,仍处于较高水 平。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降低资产负 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 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可为公司推进新能源业务转 型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推进公司在现有化肥和化工产业基础上,实 现磷矿资源的深度和多元化开发利用。公司抓住新能源材料市场发展 机遇,加快实现磷产业转型升级,巩固公司磷化工产业领先地位,优 化产业结构,为公司实现向精细磷化工、新能源材料相关产业转型升 级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提升增 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和整体竞争力,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 4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供有力的保障。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拓展新能源业务十分关键, 对公司战略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近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不断优化,但仍保持较高水平。股 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健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 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 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通 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 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云天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云天化集团拟以现 金 方 式 认购 本次向 特 定 对象 发行股 票 , 认购 金额不 低 于 人民 币 75,000.00万元(含本数),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云天化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 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除云天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 超过34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 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 认购。 5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云天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除公司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以外, 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云天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应具有一定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和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6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根据发行 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云天化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其认购价格同意根据发行人按 上述具体定价原则确定认购价格后,按前述认购价格予以认购。若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云 天化集团认购价格不低于上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 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 D,每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 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3年3月8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主体同意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7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发行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 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8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 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9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5 亿股(含本数),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 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 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 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距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 月,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 出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 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 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 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94,90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 144,900.00 万元,比例不超过募集资 金总额的 30%。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聚能新材 20 万吨/年磷酸铁 项目和天安化工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 10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 向主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 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 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云天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6、本次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 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1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 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 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云天化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 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上市公 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 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12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其他补偿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0、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 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 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 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3年3月8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主体同意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发行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 13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须的程序,程序具有合规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的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 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 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主营业务 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 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4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在募 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 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但从中长期看,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 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 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 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5.5 亿股,拟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 494,900.00 万元。 1、基本假设 假设前提(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所用的示意性假设,不代表公司对 未来的盈利预测或现金分红的计划。): (1)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9 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 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发行数量为 5.5 亿股(该 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实际发行股票数 量为准),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 494,9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1,834,328,747.00 股 增 至 2,384,432,747 股;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602,132.3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5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润为 589,642.52 万元;假设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 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 2022 年持平,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与 2022 年持平;(2)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上升 30%,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增加盈利 30%;(3)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下降 30%,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增 加亏损 30%; (5)以下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及股权激励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 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 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测算过程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预测)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 前 后 总股本(万股) 183,475.41 183,432.87 238,432.87 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持平,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2022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2,132.30 602,132.30 602,132.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89,645.25 589,645.25 589,645.25 16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28 3.28 3.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21 3.21 2.9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28 3.28 3.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21 3.21 2.9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53% 31.08% 29.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80% 30.53% 28.69% 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上升 30%,2023 年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增加盈利 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2,132.30 782,771.99 782,771.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89,645.25 766,538.82 766,538.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28 4.27 3.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21 4.18 3.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28 3.28 3.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21 4.18 3.8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53% 38.60% 36.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80% 37.95% 35.76% 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下降 30%,2023 年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2022 年相比增加亏损 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2,132.30 421,492.61 421,492.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89,645.25 412,751.67 412,751.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28 2.30 2.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21 2.25 2.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28 3.28 2.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21 2.25 2.0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5.53% 22.82% 21.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80% 22.40% 20.99%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前的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2)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 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3)本次发行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 (4)本次发行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 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与本次发行前相比,本次发行后公司基本每 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 17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 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 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494,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序 项目实施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项目名称 号 主体 (万元) 元) 1 聚能新材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聚能新材 299,636.11 200,000.00 2 天安化工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天安化工 225,444.73 150,000.00 3 偿还银行贷款 - 150,000.00 144,900.00 合计 - 675,080.84 494,9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 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 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延伸及拓展,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 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并能 18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优化公司的主业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规模为 5,972,177.62 万元,净资产规模为 2,146,015.10 万元,资产负债率 64.07%。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 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 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 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拥有磷矿资源,从事磷矿采选及经营;从事化肥的研发、制 造与销售业务;依托磷矿资源发展磷化工、氟化工相关产业;发展以 聚甲醛为主要产品的工程材料产业;结合主业开展商贸物流业务。本 次募集资金将投资建设聚能新材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和天安化工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是国内磷化工龙头企业之一,现有磷矿原矿生产能力 1,450 万吨/年,企业湿法磷酸产能约 260 万吨/年(折纯),其中工业级磷 酸一铵的产能为 28 万吨/年,85%工业级湿法精制磷酸装置产能为 20 万吨/年,双氧水装置产能 20 万吨/年,为磷酸铁项目运行提供充足的 原料支撑。本次拟实施的磷酸铁项目作为传统磷化工行业的延伸,“磷 矿—精制磷酸—磷酸铁”产业链与公司现有磷肥、磷化工产业链高度 契合,能有效提升公司磷资源整体配置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磷化工 产业一体化、高端化、精细化水平;磷酸铁产品下游用于新能源电池, 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相关项目将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和盈利 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的资产收益水平。 19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 资产负债率为 64.07%。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部 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 本实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 保障。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 备情况 (1)人才储备 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支高素 质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优秀的技术团队,造就了一批核心骨干人员和产 业工人,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高度敬业的人才队伍。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磷酸铁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延伸及拓展。公 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不断增强 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在原料技术保障方面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作为国内大型化 肥生产企业,公司目前已具备成熟的高纯度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和生产 经验,是目前国内少数完全掌握湿法磷酸溶剂萃取法生产工业净化磷 酸企业之一,在湿法净化磷酸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可为磷酸铁 生产提供稳定、具有成本优势的主要原料。 公司在磷酸铁生产方面有充分的技术保障。公司研发中心集中公 司优势研发力量,组织开展了磷酸铁前驱体合成产业化技术开发,对 磷酸铁前驱体产业化生产技术进行了全流程系统开发及验证评价,对 产品指标及电化学应用性能进行了全面测试,获得了成熟可靠的磷酸 铁前驱体产业化技术。依托已建成 10 万吨/年磷酸铁装置,对磷酸铁 产业化项目工程设计进行了系统优化,在产业化技术开发基础上,结 20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合公司实际以及磷酸铁前驱体技术发展方向,对公司磷酸铁前驱体项 目进行了有效技术提升,为公司磷酸铁前驱体项目的落地实施以及保 持长期的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此外,公司在“磷矿采选—湿法磷酸精制—磷化工”全产业链的新 技术研发、高效生产运营和安全环保管理等其他生产技术方面也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公司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和敬业度高的技术队伍,为 公司不断提升生产管理和装备运营技术的提供坚强保障。公司项目建 设和生产运营均有良好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造就了锂电池巨大的市场需 求,而磷酸铁锂因拥有较高的循环寿命和良好的安全性等优势,更适 合作为动力锂电池和储能锂电池的正极材料,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磷 酸铁正极材料前驱体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原料。随着产能的释放和下 游磷酸铁锂的需求增长,我国磷酸铁产量持续上涨。根据 QYR(恒 州博智)统计数据,2021 年我国磷酸铁的产量达到 33.37 万吨,同比 增长 164.72%,2022 年上半年我国磷酸铁产量总计为 24.2 万吨,同比 上涨 112%。尽管如此,由于下游磷酸铁锂的需求强劲,国内磷酸铁 市场仍然呈现供不应求的状态,各家企业开工率接近满产。同时储能 产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相关鼓励政策的 加速出台为储能产业大发展铺路,推动行业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而 公司前期投资并投产的 1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亦为公司积累了较为充 分的市场储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 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1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 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 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 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 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将加速发展战略的实施步伐,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 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增强现有业务的竞争力,加强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公司主要从事化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拥有磷矿资源,从 事磷矿采选及经营;发展以聚甲醛为主要产品的工程材料产业;结合 主业开展商贸物流业务。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磷酸铁项 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营 业务的技术水平,从而提高核心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加强 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 22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 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 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 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 条款,并制定了《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格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 23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就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 出具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证云天化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云天化集团出具《承诺函》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 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企业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做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24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5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