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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02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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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2 / 13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
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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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
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4 / 13
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
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海证券交易所补
充有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
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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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
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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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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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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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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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
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
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
式为书面表决。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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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
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11 / 13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12 / 13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
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
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
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