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择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等基本情况、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式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