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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12-08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性,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
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
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办法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令资金使用在
适用范围内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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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等行为应当在
指定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财务管理部负责开立或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其审批流程依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对到账资金
进行确认,并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
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财务管理部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
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应当在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向。财务管理部负责在发行前收集、准备、提交有关
监管机构要求的申请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管
理部负责协助综合部(证券事务办公室)在定期报告中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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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在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因特殊情形
或事项,确需在发行前调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由财务管
理部按相关制度流程办理。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
政策,募集资金不得投向相关政策规定限制的领域。债券募
集资金可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部分,可
用于偿还各类有息债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应当按
照国家和公司关于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管机构或
证券交易所关于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协助综合部(证券事务办公室)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含使用主体、使用金额等。在计
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或成员单位提出申请,
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募集资金如因财务
公司要求等原因需集中归集、统一管理的,由公司董事会进
行审批决策。同时,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资金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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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及支取的具体安排、相关安排对其自由支配自有资金能力
以及自身偿债能力的影响。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归集及支取
的具体操作。
    第七条 债券存续期内,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用途范
围内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财务管理部应当按照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综合部(证券事务办公室)
负责配合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将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或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
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五)用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拆借;
   (六)直接或间接用于购置土地,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
开发;
   (七)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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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符合交易所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不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
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若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变更后的用
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约定或承诺,并及时披露变更后的募集
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债券募集资金变更用途,财务管理部应当按照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
的变更程序,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决策;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及变更资金用途前,
由综合部(证券事务办公室)协助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所聘任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等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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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
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如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
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
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
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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