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3-12-0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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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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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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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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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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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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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17 个交易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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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通知公司
减持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应该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实施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
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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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
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管
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业
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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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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