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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尔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8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
出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
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 6 层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3,38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87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
股份 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
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
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
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3、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4、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7、审议未通过《公司关于确认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预
计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
    8、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88,73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29%,反对票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71%。
    上述第 5、6、7、8、9、10 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余学军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顺荣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