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盛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0-28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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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3 号盛贸华府 C 座 28 层(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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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亚盛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克恕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é
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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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27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
关区雁兴路21号公司14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20 人 , 代 表 股 份 合 计
483,487,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3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478,493,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7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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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4,99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披露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出席的股
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
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二项,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 482,630,665 856,800 0
《关于增选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现场及网络投票 482,631,865 855,600 0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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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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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萨 仁 见证律师:
裴延君
见证律师:
陈富云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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