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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亚盛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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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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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

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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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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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审机构之间沟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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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

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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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实
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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