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亚盛集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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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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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其他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业绩考核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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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会议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
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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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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