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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6  

郑州煤电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陆法意字 309 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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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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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

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郑州市中原西路 66 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

股份 658,933,0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081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56,840,1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0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092,84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1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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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邓文朴


   4.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陈广金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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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742,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10%;反对 1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302,7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2790%;反对 19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2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742,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10%;反对 1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302,7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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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99.2790%;反对 19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2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邓文朴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情况:同意 658,745,429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306,1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2919%。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陈广金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情况:同意 658,740,429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301,1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2730%。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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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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