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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公告编号:2023-058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结合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对章程做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彩色相纸、感光材料、摄影扩印服务、     围:彩色相纸、感光材料、摄影扩印服务、
照相器材零售、信息影像材料加工用药液及     照相器材零售、信息影像材料加工用药液及
相关化学品、影像输出设备、数码影像材料     相关化学品、影像输出设备、数码影像材料
(不含危险化学品)、膜及带涂层的膜类加     (不含危险化学品)、膜及带涂层的膜类加
工产品、导电浆料的研制、生产、销售(法     工产品、导电浆料的研制、生产、销售(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
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     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输电、     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配套产     储能技术服务;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
品、零部件及相关技术的科研、生产、销售     械设备、配套产品、零部件及相关技术的科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     研、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
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     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1
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发行的可转换为    需。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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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30%的事项;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3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公司全体股东及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严格
                                          遵守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因违规或失当对
                                          外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
真号码。                                  真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决程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由。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    由。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4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5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     赠等事项;
管理机构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


                                                                                 6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管理机构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购买     查经理的工作;
及出售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七)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     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购买
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     及出售方案);
股的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七)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
    (十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     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     股的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         (十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
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
    (十九)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董事会决定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7
                                         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而存续。
   阿拉伯数字变更为汉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〇一条、
                                         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
                                         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
                                         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
                                         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
                                         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
                                         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〇一条、
                                         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八条、第二百一十
                                         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
                                         五条


                                                                                8
注:经营范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章程修订的
议案,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