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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明诚: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6-29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提交单位: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6 月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当代明诚
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宋
卉律师和陈家绪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出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
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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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告
的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位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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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
数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171,171,0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57%。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人数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9,409,29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9.0536%,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
股份 1,761,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21%。通过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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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人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
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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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8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870%;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973%;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57%。
    议案二: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8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870%;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973%;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57%。
    议案三: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8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870%;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973%;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57%。
    议案四: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781,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724%;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973%;弃权 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303%。
    议案五: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8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870%;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973%;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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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0.0157%。
    议案六: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806,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870%;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973%;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5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四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2,034,8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30%;
反对 337,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3%;弃权 5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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