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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7-06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2023-02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3 年 5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72,428,758 股为基

                                     1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2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89,448,575.16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2
额,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02 元。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
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 号
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
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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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沪股通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

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886061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 15A 层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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