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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2023-08-31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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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牵头部门,公司财
务部等部门为业务配合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
下:
   业务部门依照管理制度确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公
司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业务部门将签批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连同其他与该
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
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
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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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证券
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当天形成关于相关信息的
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证券事务部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
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应提前或在暂缓、豁免披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当天核实情况后报证券事务
部,由证券事务部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的,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当天形成关
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证券事务部在临时公
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
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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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规章制定,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对外披露,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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