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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科技术:维科技术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12-26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3-101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金立公司破产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简称“维
科电池”)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及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金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 78,770,110.37 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78,770,110.37 元。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于 2018 年 1 月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起诉交易对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
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
司、刘立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8-002)。因管辖权异议等诉讼
程序性事宜,案件从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移交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由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未正式开庭,因金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公司已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 年 11 月 20 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后续,维科电池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粤 19 民初 8 号,判决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4,480,272.62 元;被告东
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 54,480,272.62 元为本金,以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计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止);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
有限公司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判项中的部
分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 54,480,272.62 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计至 2018 年 12 月 9 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确定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
2019-07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裁定受理金立破产清算一案,2018 年 12 月 19 日,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
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立管理人,负责金立
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2021 年 4 月 12 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金立破产。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债权申报和审核工作
    管理人刊登了深圳中院的《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同时,金立公司向管理人
提供了已知债权人清单。
    截至目前,管理人共计受理登记了 439 家债权(因存在申报债券后转让的
情况,实际债权人共 434 家),申报债权人民币总额 20,815,424,232.31 元,美
元总额 248,334,494.86 元、港币总额 3,396,633.71 元。
    (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115 条和 119 条
之规定,拟定了金立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管理人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向全体债权人邮寄送达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经统计,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未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比例过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64 条之规定,该次债权人
会议未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再次向全体债权人邮寄送达了《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二次书面表决。直至 2023 年
6 月,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管理人统计了第二次表决情况,同意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比例过半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64 条之规定,该次债
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拟定书面报
告通报债权人会议,并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通过邮寄送达给债权人。
     2023 年 7 月 6 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金立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程序终结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管理人根
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终结金立公司的破产程序,2023
年 11 月 6 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金立公司破产程序。
     金立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变价方案的修正
案(二),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金立公司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修正
方案(三)及表决票,表决期限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届满,公司将会积极行使
权利,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分配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和执行分配的过程中,管理人账户陆续收到了清收
金立公司对外债权的回款和破产财产变现款。金立公司还有部分的股权资产、
房产和对外应收账款等未处置变现,尚在处置清收的过程中。
     后续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财产的变现情况和破产债权的实际情况,适时按照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执行分配。
     三、本次公司的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金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 78,770,110.37
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78,770,110.37 元。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否。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