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
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有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公司控股股
东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
议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十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整理转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