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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02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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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范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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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
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
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监事
和职工代表监事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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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
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公司股东、董事会可按章程规定提名监事候选人;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
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
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
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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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
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
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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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
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
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
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对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四)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
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
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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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
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
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
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
门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
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
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
督能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
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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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
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
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至少两天通知监事,通知方式可以为当面递交、传真、特
快专递、挂号空邮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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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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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
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
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
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
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
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
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
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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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会议可
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
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
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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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
者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
者会议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
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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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保守商业秘密,违者追究
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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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
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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