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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26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能
力,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评估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
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制定、审查
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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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办事
机构,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董事会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政策和
策略进行审阅,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对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风险及
机遇进行评估和梳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及内
部监控系统,就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的目
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
标及策略的制定进行指导,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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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风险及机
遇的评估;
    (二)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工作及目标
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相关可持续发展工
作进行评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以下决议材料:
    (一)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风险及机
遇是否得到妥善管理;
    (二)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和内部监控
系统是否有效运行;相关政策和策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
    (三)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工作和目标
是否按计划完成;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等信息是否完整、
准确。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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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人送达等。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的日期等内容,并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
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办事机构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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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
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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