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8-3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集团”)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补充约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宝来集团按照未偿付
股权转让款的5%的年化利率标准继续承担资金占用费。鉴于宝来集团前期提前
偿还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的事实及本次补充协议(二)的签订,有利于推动公
司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公司应收款项坏账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同意公司与宝
来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拟与宝来集团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明确了资金占用费收取事项,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杨 华
2023年8月29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