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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牧股份: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2023-12-21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牧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董
事长及执行董事。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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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战略运营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工作;具有战略和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
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
作能力;
    (四)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
    (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
依据;
    (二)对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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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公司应当承担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
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
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
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委员会可以要求公
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
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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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和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员
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
要问题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
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等。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在需要、适当的时候召开,主要内
容是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
论或审议的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
代其行使职权, 由战略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
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
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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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牧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 年修订)》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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