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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 计 委员会 成 员 须 保证 足够 的 时 间 和精 力履 行 委 员 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三名
或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
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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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 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 负责主持委员 会 工 作 。 审 计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须 具 备 会 计 或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的 专 业 经 验。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选举
产生新的委员补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 使其及时
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具体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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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
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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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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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 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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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
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 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
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
出具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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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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