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成员的组成,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健全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股东对董事人选的推荐均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否则不能直
接向董事会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召开会议应
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