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8-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是支持合营公司发展的正常经营行为。担保
融资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且担保比例
未超过股权比例,可以保障公司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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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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